給付工程保留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3年度,864號
TPEV,113,北補,864,202405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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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864號
原 告 華崴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
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肆萬零肆佰貳拾伍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。依
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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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崴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