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簡聲字第168號
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
會
代 理 人 黃琛晰
沈千量
王蓁嫻
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,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97年度北簡字第
34465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卷證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七年度北簡字第三四四六五號卷內文書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。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,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為清查本會不動產與臺灣鐵路管理局間(現 改制為財團法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)權利變動情形 ,故聲請閱卷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本院調閱該97年度北簡字第34465號卷 宗,聲請人為清查財團法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職工 福利委員會不動產與臺灣鐵路管理局間(現改制為財團法人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)權利變動,堪認聲請人為本件 之利害關係人,是本件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 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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