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3年度,798號
TPEV,113,北簡,798,202405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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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簡字第79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孫萬瑋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瑜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
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則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
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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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