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3年度,3785號
TPEV,113,北簡,3785,20240501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簡字第3785號
原 告 劉雲英
被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4,406元(148,819元+29,
764元+55,823元=234,406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陳鳳瀴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