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債權不存在等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3年度,3588號
TPEV,113,北簡,3588,202405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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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北簡字第3588號
原 告 廖健凱
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,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逾期如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應為之聲明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、第244 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 為請求判決之結論,亦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,法 院應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;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 之聲明,倘若其獲得勝訴判決,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。在 給付之訴,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圍,須明確 特定適於強制執行;在確認之訴,應表明求為確認某法律關 係或其基礎事實存在或不存在之意旨;在形成之訴,應表明 求為判決使某法律關係發生、變更或消滅之法律效果。是原 告提起之訴,應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,否 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 定。簡易訴訟程序,除本章別有規定外,適用第一章通常訴 訟程序之規定,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固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3萬 5648元,然其訴之聲明載「主張被告應提交原始債權憑證正 本給法院為真,對原告的債權不存在請求返還郵局扣款」, 究係請求被告返還扣款?如是,返還數額不明。抑或請求確 認債權不存在?如是,確認債權數額不明。原告並未具體表 明請求事項,實無從確定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內容、範圍,依 前揭說明,於法尚有未合。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 ,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逾期如未補正者,即駁回原告 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 7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 7  日 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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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