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簡字第3428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AW000-H109612
訴訟代理人 李琳華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博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應予退還。 理 由
一、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,依法 應徵收裁判費1,550元。然原告先後共計繳納裁判費3,100元 ,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2紙附卷可稽,其溢繳1,550 元(計算式:3,100元-1,550元=1,550元)部分,應予返還 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