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3年度,3249號
TPEV,113,北簡,3249,2024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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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北簡字第3249號
原 告 彭議緯

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訴訟代理人 陳玉朗
陳寶琳
黃珮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
1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與訴外人即原告弟弟彭議嶔為了將共同持有 之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的4層樓舊房子(下稱系 爭不動產)委託訴外人展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(下稱展旭公司 )改建為7層樓華廈(下稱系爭開發案),於民國104年11月19 日以彭議嶔為借款人,原告為連帶保證人,共同與被告簽訂 授信往來契約書(下稱系爭借款契約),向被告申請土地融資 貸款新臺幣(下同)3,000萬元,並以彭議嶔開設之0000000-0 000000號活儲帳戶為撥入貸款、扣繳貸款利息及支付營建工 程款的專用帳戶,於104年12月25日第一次撥款,於107年12 月14日最後一次撥款,分13次撥款,並於108年5月27日清償 貸款本金,又被告要求原告及彭議嶔於104年12月2日簽署不 動產信託契約書(下稱系爭信託契約),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登 記予被告,原告及彭議嶔應負擔信託手續費3萬元及信託管 理費27萬元,合計30萬元,然原告及彭議嶔於借款時,市價 5,000萬元之系爭不動產已經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3,600萬元 予被告而足以確保被告之債權,根本不需再另簽立系爭信託 契約重複確保被告之債權,原告及彭議嶔於借款期間內依照 系爭借款契約支付貸款利息,被告不應再向原告及彭議嶔收 取借款利息以外的任何其他費用,包括信託手續費3萬元及 信託管理費27萬元,原告主張被告違反系爭信託契約第9條 第3項約定,向原告及彭議嶔收取信託費用30萬元受有不當 得利,造成原告及彭議嶔受有財產損害,被告應依民法第17 9條規定,返還原告及彭議嶔,另被告以信託管理的名義收 取信託費用30萬元,亦已違反民法第206條規定,被告應將



信託費用返還原告及彭議嶔,故被告應賠償原告15萬元,為 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,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 之利息。㈡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原告與彭議嶔就系爭不動產進行共同開發,為使 工程能順利完工,降低遭第三人查封致影響系爭開發案進行 之需求,共同委託被告辦理不動產信託,關於信託委託人辦 理信託之信託目的、擬交付之信託財產種類信託財產管理 運用方法、各項費用之負擔與支付方法及被告擔任信託受託 人之報酬等,均依信託委託人之信託需求及同意內容以書面 信託契約約定之,並於原告訂定信託契約前,將辦理信託之 重要內容向原告說明及揭露,經原告審閱確定後始完成簽署 ,此有系爭信託契約、聲明書、原告申請辦理信託業務之留 存印鑑卡可稽,足認兩造間就系爭信託契約之信託目的、信 託財產及受託人之報酬等必要之點之意思表示已相互合致, 系爭信託契約係已有效成立。又原告於104年12月21日將系 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被告,由被告依系爭信託契約第6條約 定所載之管理及運用方法管理信託財產,直至系爭開發案於 108年3月28日辦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保存登記,此過程之信 託管理均屬信託服務之提供,嗣系爭開發案完工後,信託委 託人為簡化不動產登記作業及流程,即依系爭信託契約第12 條第5項第1款約定協議終止系爭信託契約,契約終止後,系 爭不動產已於108年5月22日完成塗銷信託登記,將系爭不動 產返還原告,並於信託關係消滅下,被告依系爭信託契約第 8條第4項約定,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信託結算報告書亦經 原告承認並簽署在案,是以原告係依系爭信託契約由被告管 理系爭不動產,用以降低系爭不動產遭第三人查封致影響系 爭開發案進行之風險,並有利於系爭開發案之工程順利完工 、取得建造執照、建物使用執照,辦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 記等信託目的之達成,原告稱其與彭議嶔非信託的實質上受 益人、被告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云云,灼與事實不 符;再原告依系爭信託契約第10條第1項、第2項第1款支付 之信託手續費與信託管理費,與原告辦理貸款實屬二事,更 非貸款利息費用,原告援引民法第206條規定云云,顯無理 由,本件不動產信託,被告係依據原告及彭議嶔合意簽署之 系爭信託契約辦理及提供服務,並收取費用,要非無法律上 之原因受利益,自不成立不當得利,原告之請求,實無理由 等語,資為抗辯,並聲明:㈠原告之訴駁回。㈡如受不利之判 決,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:




 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 益,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按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 存在之當事人,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 任,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其受有損 害。如受利益人係因其給付而得利時,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 ,即指其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,故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 存在之當事人,自應舉證證明其欠缺給付之目的,始符舉證 責任分配之原則(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19號判決要 旨 參照)。
 ㈡原告主張系爭開發案是原告及彭議嶔以地主的身分委託商改 建房子,蓋好後的房子的房地產權也全部屬於原告及彭議嶔 ,毫無簽署系爭信託契約之必要,且就算簽署了信託契約受 益人是降低授信貸款風險的關係人而不是原告,且被告並未 參與任何實質的土地開發管理工作,故被告不應向原告收取 信託手續費及信託管理費云云,然參被告所陳,本件屬於是 屬於自地自建的態樣,被告在授信當時會評估開發案的風險 ,要求客戶搭配不同態樣的信託業務,本件係單純的希望原 告能夠於開發期間內將開發基地交由本行信託管理,所以必 須要簽署信託契約,如果不簽署信託契約,本行可能會拒絕 貸款或是降低額度提高利率等,因為有信託契約,被告變成 地主,所以於蓋房的過程中,所有地主應該要處理的事務, 都是由被告在處理,例如如果土地需要鑑界、或者需向建管 處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等,這些相關需要地主辦理用印或 是處理之事,就是由受託人來辦等語(見本院卷第111-114頁 ),是依被告所述,原告向被告申請土地融資貸款必需搭配 系爭信託契約始能順利核貸,否則被告可能拒絕貸款或是降 低核貸額度或提高貸款利率等,則原告若認被告要求搭配需 簽署系爭信託契約之要求不合理,本可依其自由意志決定放 棄向被告貸款而轉向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,惟原告並未轉 向其他金融機構貸款,反而同意被告之要求再簽署系爭信託 契約,自無由於系爭開發案順利完工後,始主張無簽署系爭 信託契約之必要,故原告主張無簽署系爭信託契約之必要云 云,核非有據。
 ㈢原告又主張系爭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為被告及關係人,及系爭 信託契約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之1、第12條之2之誠信原則 與平等互原則,顯失公平云云,然依系爭信託契約第2條第1 項約定:「一、本信託契約之受益人即為委託人。」(見本 院卷第31頁),即系爭信託契約已明載受益人為委託人即原 告與彭議嶔,故原告空言主張系爭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為被告 及關係人云云,亦難採信。被告非系爭信託契約之受益人,



已如前述,故原告空言主張系爭信託契約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第12之1、第12條之2之誠信原則與平等互原則,顯失公平云 云,亦屬無據。
 ㈣再原告主張已依約繳納貸款之利息,被告再向原告收取信託 手續費及信託管理費,違反民法第206條規定云云,然原告 簽署之系爭借款契約與系爭信託契約,實分屬不同契約,原 告依系爭借款契約給付約定之利息,與依系爭信託契約給付 信託手續費及信託管理費亦核屬二事,二者所給付之目的不 同,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收取信託手續費及信託管理費,係巧 取利益,違反民法第206條規定云云,亦屬無據。 ㈤復系爭信託契約已明載信託目的、受益人、信託財產、受託 人之報酬等,被告於原告簽署系爭信託契約前,已將辦理信 託之重要內容向原告說明及揭露風險,經原告審確認後,經 兩造用印完畢,有系爭信託契約及聲明書可參(見本院卷第3 1-43頁),足認兩造間就系爭信託契約之必要之點之意思表 示已相互合致,系爭信託契約有效成立;又原告及彭議嶔係 依系爭信託契約第10條第1項、第2項約定各繳納信託手續費 及信託管理費15萬元,合計30萬元,亦有被告出具之收據可 考(見本院卷第49頁),即被告受領原告給付之信託手續費及 信託管理費15萬元,係依據系爭信託契約第10條第1項、第2 項約定,非無法律上之原因,自難認被告受有何不當得利之 情,故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收取信託手續費及信託管理費15萬 元,造成原告受有財產損害,被告受有不當得利,應將不當 得利返還原告云云,亦屬無據。
 ㈥從而,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,請求被告返還信託手續費及 信託管理費15萬元,洵屬無據,不應准許。 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據以提起本訴,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,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 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 聲請,即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,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列,併此敘明。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8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8  日



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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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展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