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3年度,2766號
TPEV,113,北簡,2766,202405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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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簡字第276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鄧吉宏
訴訟代理人 鄧皓文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
消費款事件,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上訴裁判費,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0,555元(計算式如后附表所示),
應徵收上訴裁判費5,95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
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
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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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