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簡字第2346號
原 告 林永聰
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素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部
分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6,635元,
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,650元外,
尚應補繳55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
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徐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