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3年度,1967號
TPEV,113,北簡,1967,2024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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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簡字第1967號
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
法 定代理 人 酒井裕之
訴 訟代理 人 蕭睦憲
葉山軍治
被 告 共興開發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人 洪郁芳

被 告 林坤展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○○○年○月○○○日下午二時五十八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,故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。原告應提出其向被告共興開發有限公司寄發臺 北信維郵局第1803號存證信函之郵件收件回執。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8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蘇炫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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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共興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