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3年度,1634號
TPEV,113,北簡,1634,202405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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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北簡字第1634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
被 告 蘇劭暉(原名:蘇進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,024元,及自民國93年4月20日起至民
國110年7月19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.68計算之利息,並自
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4,74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被告如以新臺幣81,0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
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玉雪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,並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
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諭
計 算 書:
項    目      金額(新臺幣)  備  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  4,740元
合    計      4,74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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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