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救字,113年度,42號
TPEV,113,北救,42,202405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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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救字第42號
聲 請 人 徐桂峯

代 理 人 江榮祥法扶律師
相 對 人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

法定代理人 劉協慶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。法律扶助法第 63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北國簡字10號國家賠償事 件聲請法律扶助,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在 案,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非顯無勝訴之望,聲請准 予訴訟救助,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、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以為 釋明。是其聲請訴訟救助,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,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8   日 臺北簡易庭   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8   日 書記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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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