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費用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3年度,1900號
TPEV,113,北小,1900,202405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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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小字第1900號
原 告 維渥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安垣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身體工場股份有限
公司發支付命令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42,619元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(並附繕本1件),表明對被告請求
之法律上依據,及對於被告民事答辯狀之意見,又如有和解
方案可併同提出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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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維渥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