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380號
原 告 統強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進隆
被 告 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3號
法定代理人 陳遠華
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
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 386,732元,應
繳第一審裁判費4,1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,000
元外,尚應補繳3,190元。
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
法 官 陳月雯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
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李玉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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