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3年度,1383號
TPEV,113,北小,1383,2024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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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北小字第1383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
曾郁珊
被 告 黃子銀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
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捌拾伍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柒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柒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8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訴訟費用計算書
項    目 金  額(新臺幣)  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1,000元
合    計    1,000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馬正道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

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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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