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小第1177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
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義德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(下同)25,568元,訴訟標 的金額為25,568元,依法應徵收裁判費1,000元。然查,原 告於民國113年3月20日、同年月21日自行繳納裁判費1,000 元、1,000元,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,足認原 告溢繳裁判費1,000元。本院依上開規定,自得依職權裁定 返還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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