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3年度,1078號
TPEV,113,北小,1078,202405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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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北小字第1078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
被 告 甘銘輝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3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,011元,及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,01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4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
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凱如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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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