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小字第1037號
原 告 許亦伶
被 告 莊雪華
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律師
被 告 鄧學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理 由
一、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莊雪華、鄧學良係設籍於「高雄市」,有被 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