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3年度,1011號
TPEV,113,北小,1011,202405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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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北小字第1011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林律丞
依璇
被 告 林茂騰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伍佰壹拾壹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。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6   日 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陳怡如
計 算 書
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
合 計 1,000元
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


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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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