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處分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全字,113年度,319號
TPEV,113,北全,319,202405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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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全字第319號
聲 請 人 張藍捷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志勇謝榮倫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聲請
人聲請假處分,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並補正聲請事項之聲明
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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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