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簡字第9980號
上 訴 人 文荷夏(原名:文小溱)
即原告
訴訟代理人 林政彥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孟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3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
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1,830元,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
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
書 記 官 林玗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