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簡字第8896號
上 訴 人 馬樂亞
即原告
被 上訴人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
即被告
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
民國113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。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開 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,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 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2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此 項裁定業於113年3月1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 。上訴人迄未補正前開事項,有收費答詢表查詢、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在卷可佐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,第95 條,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 段000 巷0 號)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