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款項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2年度,7898號
TPEV,112,北簡,7898,20240508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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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簡字第789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黃美慈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尚億國際創育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嘉宏
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
林杉珊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
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;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 ;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 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,同法第 436條之1第3項規定參照。
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,經本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,該裁定於民國113年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而上訴人迄 今仍未補正等情,有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在卷可稽。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,第9 5條,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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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尚億國際創育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