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125號原 告 林文卿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蔡復吉律師被 告 卓貴仁 徐智良 洪于琁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俊志律師(法扶律師)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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