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2年度,7125號
TPEV,112,北簡,7125,2024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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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簡字第7125號
原 告 林文卿
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
蔡復吉律師
被 告 卓貴仁

徐智良
洪于琁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吳俊志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8  日 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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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