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簡字第6700號
原 告 隆美禮御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蔡明璋
訴訟代理人 葉又華律師
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長琪
訴訟代理人 吳西源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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