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2年度,14279號
TPEV,112,北簡,14279,202405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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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簡字第1427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林政彥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沈孟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萬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1,83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逕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蘇炫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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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