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1年度,9679號
TPEV,111,北簡,9679,20240517,5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簡字第967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王鄭秀英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美娥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
對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
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203,31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為19,46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
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則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黎諭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