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棄物清理法
臺中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12年度,20號
TCBA,112,訴,20,202405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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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
112年度訴字第20號
原 告 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代 表 人 邱美惠
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 律師
陳毓芬 律師
被 告 苗栗縣政府
代 表 人 鍾東錦
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 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。  理 由
一、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,民事訴 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,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。二、本院受理上列當事人廢棄物清理法事件,前於民國112年3月 24日裁定於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84號行政訴訟事件 終結並確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現最高行政法院於113年4月 25日以111年度上字第684號判決駁回本件原告於該案之上訴 確定,停止訴訟程序的原因已消滅,故依上述規定,依職權 撤銷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9  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
法官 林靜雯
法官 楊蕙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10  日 書記官 朱子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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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