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
地方行政訴訟庭
112年度交字第817號
原 告 林吳良
訴訟代理人 林紋菊
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
代 表 人 楊聰賢
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,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8月7日以
彰監四字第64-ZFC252577號裁決,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
:
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程序事項:
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,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所示,本 件事證已臻明確,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的必要。因此,依行 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。二、事實概要
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於 民國112年2月20日14時43分許,於國道3號南向281.3公里處 ,因有「汽車行駛於高公路前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(1人 )」,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公路警察大隊古 坑分隊(下稱舉發機關)員警填製第ZHA365712號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(下稱舉發通知單)予以舉發。被 告續於112年5月10日以投監四字第65-ZHA365712號裁決書( 下稱原處分),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(下稱道交條例 )第31條第2項之規定,裁處罰鍰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。 原告不服,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
三、原告主張略以:舉發警員拍照當下光線明暗度以及原告所著 衣服和安全帶顏色相近,造成錯誤舉發,拍照當下車內副駕 駛座為受光面,駕駛座人員相對為暗光面,但依照警員提供 照片放大圖所示,原告左邊明顯有安全帶勒痕等語。並聲明 :原處分撤銷,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四、被告答辯略以:經審視相關照片放大圖,可見該駕駛自安全 帶出處至左肩斜下,並無物品遮擋,理應可清楚看見安全帶 ,原告雖謂所著衣服和安全帶顏色相近,然儘管衣服和安全
帶顏色相近,但終非一體之物,應有如副駕駛座所呈現出任 何一點顯示安全帶之跡象,即使是在陰暗處,仍應有如副駕 駛座所呈現帶狀之物,而非影像所顯示全然未有一點安全帶 之情形。是以,照片所顯示駕駛左肩所顯示之線條,應是該 駕駛員衣服之皺褶線。另汽車駕駛座之安全帶為三點式,在 正常使用之情形下,肩帶係自出處通過肩部並斜向胸前,另 腰帶則應橫跨髖部位置而一併延伸至身體另一側之帶扣,並 將帶扣插入插銷以固定,並將帶身與身體保持適當之密接狀 態。故安全帶自出處至駕駛人左肩應為空洞狀態且是成直線 帶狀,而採證照片所顯示者,係貼合駕駛之肩部且非拉直之 狀況,故而原告未繫安全帶無誤等語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 回,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五、本院判斷如下:
㈠應適用之法令:
⒈道交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:「(第2項)汽車行駛於高速公 路或快速公路,違反前項規定或大型車乘載4歲以上乘客未 依規定繫安全帶者,處駕駛人新臺幣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 鍰。但營業大客車、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 義務,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,處罰該乘客。」
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:「行車前應注意 之事項,依下列規定:……五、駕駛人、前座、小型車後座及 大客車車廂為部分或全部無車頂區域之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。」
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:「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,不得有下列行為:……六、4 輪以上汽車之駕駛人、前座乘客、小型車後座乘客或大型車 乘載之4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。」
⒋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3條第1項第1至 3款規定:「汽車行駛於道路上,其汽車駕駛人、前座乘客 或小型車後座乘客,應依下列規定使用安全帶:一、安全帶 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,並無毀損、鬆脫或變更之情事。二、 每條安全帶僅供一人使用。三、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, 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,鬆緊度保持適宜;腰部安全帶置於腰 部以下,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,避免安全帶纏 繞經過頸部,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。……」
㈡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,並有舉發通知單、照片、監理服 務網申訴平台陳述書、舉發機關112年4月24日國道警八文字 第1120003211號函、原處分、送達證書、汽車車籍查詢及駕 駛人基本資料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65頁至73頁、第77頁、 第81頁至85頁),堪信為真實。
㈢原告主張:舉發警員拍照當下光線明暗度以及原告所著衣服 和安全帶顏色相近,造成錯誤舉發云云。然而,原告所駕駛 之系爭車輛於行經系爭地點時,經舉發單位員警持相機拍攝 得前揭違規行為乙節,業經舉發單位以112年4月24日國道警 八文字第1120003211號函說明三:「旨揭車輛於112年2月20 日14時43分,行經國道3號公路南向281.3公里處,汽車駕駛 人之左肩及胸前均未見由左上至右下繫安全帶痕跡,該駕駛 人左肩處肩線清晰均無遭全帶遮蔽之情,該駕駛未遵守前揭 規定方式繫扣安全帶,經本大隊員警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 料證明其行為違規,爰依證據資料製填旨揭違規通知單逕行 舉發。」等語(本院卷第77頁至78頁),觀諸卷附舉發相片 內容(本院卷第67頁至71頁)可見,系爭車輛之前座駕駛者 身上並無安全帶覆蓋左方肩膀或左手臂上方之情形,亦無安 全帶自該駕駛者之胸口處延伸至右下腰側之畫面,相較於同 畫面中系爭車輛前座乘客身上之安全帶情況乃屬清晰可見, 可知當時拍攝的光線充足而無原告所稱之昏暗難以辨識安全 帶扣繫在原告身上的狀態,足認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系爭 地點時,其有未依規定扣繫安全帶的違規行為,原告主張從 相片內辨識已看見駕駛者左邊明顯有安全帶勒痕云云,並不 足採。
㈣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、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審酌後,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無一一論述之必 要,併此敘明。
六、結論:
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,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, 應予駁回。至本件裁判費為300元,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, 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
法 官 温文昌
一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地方行政訴 訟庭提出上訴狀,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;未表明 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(上訴狀及 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 由書者,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宇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