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話費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3年度,1942號
TCEV,113,中補,1942,202405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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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1942號
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

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
李謀亭
原告因給付電話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洪竣國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,080元,應繳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500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(請含所主張被告欠費之00
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設資料影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蕭榮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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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