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3年度,1931號
TCEV,113,中補,1931,202405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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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1931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
訴訟代理人 蔡宜謙
張莉貞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俊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
3702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忠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哲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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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