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1857號
原 告 黃郁凱
送達代收人 蘇僅茹
一、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上億紙器股份有限
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707號),惟被告
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0萬元
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
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8萬02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萬97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
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巫惠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