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3年度,1772號
TCEV,113,中補,1772,20240531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1772號
原 告 德鎧營造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執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正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
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
其價額,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7,
051元(計算式如附表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依民事訴訟法第7
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
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59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(
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洪加芳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德鎧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