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1651號
原 告 袁姵縈
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 律師
複代理人 劉怡君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聖璿、黃曉琪間損害賠償事件,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。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5400元。
二、提出被告2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張皇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