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3年度,1644號
TCEV,113,中補,1644,202405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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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1644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永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96,136元,應徵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
不繳即駁回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許靜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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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