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3年度,1640號
TCEV,113,中補,1640,202405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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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1640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彥
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
洪銘遠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焱誠即張庭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
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89,260元,應徵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
,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許靜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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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