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1618號
原 告 吳睿凌
訴訟代理人 林元浩律師
被 告 蘇麗娟
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麗娟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52
2,1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,04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蕭榮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