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服務費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3年度,1581號
TCEV,113,中補,1581,202405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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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1581號
原 告 富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朱良華
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張如潔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8000元,應
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2370元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
書記官 張皇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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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