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1567號
原 告 陳如意
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奕崴、陳莉鈞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 )163,85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王怡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