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1502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
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
上列原告與被告武能秦(VU NANG TAN)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39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劉敏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賴恩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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