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1500號
原 告 紀正鴻
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
被 告 陳家澤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00,000元,
應徵裁判費6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王怡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
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
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
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