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1487號
原 告 蔡景昌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琤紘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
)0000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忠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張哲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