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3年度,1486號
TCEV,113,中補,1486,202405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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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1486號
原 告 王晶瑩
一、原告與被告林佳誠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,對被告林佳誠部分為新臺幣(
下同)3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;對被告陳威銘
王洪蛟2人部分為23萬6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。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補繳上揭裁判費,如逾
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巫惠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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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