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1364號
原 告 林東毅
兼法定代理人 林仕傑
賴慧如
共 同
訴訟 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
劉慕良律師
洪千惠律師
上列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,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。茲命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其中一項未補正,致
起訴不合法定程式,即駁回其訴。
㈠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
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,此為起訴必備
程式。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,應以書狀補正被告及其法
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,並提出戶籍謄本,及按人數提出繕本
。
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40萬6,36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410元,應如數補繳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羅智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林素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