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1354號
原 告 黃叡顗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不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茲命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
,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,即予駁回原告之訴:
㈠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
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,此為起訴必
備程式。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,即起訴狀上未
載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,經原告請求本院向中國信託商業銀
行調閱帳戶資料,已獲回覆,是原告應於收受此裁定後5 日
內到院聲請閱卷(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,請勿外洩),並
提出書狀補正本件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、國民身分
證統一編號等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,且按被告人數附繕本,
以利日後訴訟程序之進行。
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5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原告應如
數補繳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 2
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羅智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賴恩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