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3年度,1153號
TCEV,113,中補,1153,202405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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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1153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
凃福仁
林語彤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二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
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
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羅智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林素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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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