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3年度,927號
TCEV,113,中簡,927,202405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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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簡字第927號
原 告 蔡馨儀
被 告 湯育誠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 ,如交付他人使用,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,極易被利用為 詐欺集團犯罪工具及掩飾、隱匿特定犯罪所得,竟仍於民國 111年5月12日某時,將其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號帳戶(下稱第一商銀帳戶)網路銀行帳號、密碼,提供予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。嗣該詐欺集團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「 陳毅」、「嘉怡」、「mykeycoin客服專員-1285」之詐欺集 團成員向原告佯稱:在MyKey-Coin全球綜合資產交易平臺投 資比特幣得獲利云云,致原告陷於錯誤,於000年0月00日下 午2時27分許,將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匯入上開第一商銀 帳戶,旋遭轉帳至其他帳戶。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,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。
二、被告則以:伊是在臉書看到可申請青年創業貸款、已經政府 立案而自稱「顏冠峰」之男子,對方佯稱須美化該帳戶以利 申貸,可幫忙製作現金流量,只需對匯,不能提款,也不會 有提領犯罪風險云云,伊始依對方指示提供上開第一商銀帳 戶之網路銀行帳號、密碼,且該帳戶遭警示,伊還馬上詢問 「顏冠峰」,所以對於原告主張前匯入伊帳戶,伊沒意見, 但伊不知道原告被騙過程,錢也不在伊帳戶內,伊同樣是被 騙的被害人等語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本件原告因遭詐騙,而轉帳30萬元至被告所有第一商銀帳戶 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存簿內頁明細為證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,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。
㈡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民法



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辯稱其係在社群網站臉 書瀏覽到協助申辦貸款廣告後,委請對方代為申辦貸款,因 對方佯稱須美化該帳戶以利申貸,始依對方指示提供上開第 一商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、密碼,該帳戶遭警示後,旋即 與對話聯繫等節,業據被告提出其與「顏冠峰」之人之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為證(見卷第39-47頁),並有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軍偵字第365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佐(見卷第65-67頁),另查上開通訊對話紀錄,亦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偵字第50484號檢察官偵查時勘驗被 告手機屬實。觀諸前揭對話紀錄內容,固未見111年5月15日 前之對話紀錄,惟被告發現其所有上開第一商銀帳戶之網路 銀行帳戶遭警示後,即於111年5月15日18時45分許,將警示 通知截圖,以FB Messenger傳送予顏冠峰之人,並詢問「不 是說辦信用貸款而已…」、「為什麼會變成這樣」、「啊這 樣怎麼辦」、「你會處理對吧」,顏冠峰於同日回復被告「 沒躲起來 老闆不好意思 洗信用這個偶爾會出現這樣 但跟 詐騙絕對沒關係 是因為我們幫你做的資金流動額度太大」 、「為了加速你的信用累積 所以可能我們進出的金額太大 了 被銀行注意到」、「但這單純是銀行的電腦審查到資金 流動異常」、「因為入款跟出款都是我們自己 何來報警之 有?」、「放心」、「你直接打去銀行問為什麼把你帳戶鎖 起來就好」、「洗信用偶爾都會遇到這種事」、「放心」、 「我們不會因為一個客戶砸了自己招牌」,並於被告再次與 其確認是否為詐騙時,回復被告「當然不是」、「詐騙警察 會沒打給你叫你去做筆錄嗎」等語,堪信被告所辯為真,顯 見被告係因不疑代辦貸款資訊而提供第一商銀帳戶網路銀行 帳號、密碼予對方;且被告於接獲警示帳戶通知後,尚多次 與對方連繫,亦與販賣帳戶後,對他人如何使用該帳戶不加 聞問之情形有間,堪信被告主觀上無幫助詐欺取財、幫助洗 錢之犯意,基此,自難認被告有何侵權之故意。  而原告就被告本件具有過失乙節,復未能舉出更多證據以實 其說,則其以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請求被告賠償損 失30萬元,於法不符,不能准許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30萬 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,經 本院斟酌後,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自無逐一論駁 之必要,併此敘明。 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10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王怡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10  日 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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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