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等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3年度,264號
TCEV,113,中簡,264,202405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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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264號
原 告 賴宗茂
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
江佳憶律師
被 告 張爵瑜
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113年7月2日上午10時在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進行履勘,請兩造當事人本人到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8 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8   日 書記官 林佩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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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