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簡字第264號原 告 賴宗茂 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 江佳憶律師被 告 張爵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113年7月2日上午10時在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進行履勘,請兩造當事人本人到場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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