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3年度,1858號
TCEV,113,中簡,1858,202405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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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1858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訴訟代理人 陳詠歆
被 告 綦績投資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紀評
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依兩造所訂授信約定書第14條約定,兩造就被告對原告 所負借款債務,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,有該約定書可稽。兩造就本件訴訟既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從而,本院就本件訴訟無管轄權 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31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羅智文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31  日 書記官 林素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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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綦績投資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投資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