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救字,113年度,25號
TCEV,113,中救,25,202405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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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救字第25號
聲 請 人 邱鳳玲
訴訟代理人 葉憲森律師
相 對 人 黃昌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規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113年度中簡 字第1818號),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,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,經該分會審查後而准予扶助在案等 情,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台中分會)審查決 定通知書(准予全部扶助)、臺中市太平區身心障礙生活補 助證明書附卷可稽。本院復查無聲請人具有其他不符法律扶 助事實之情形;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本件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31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雅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31  日 書記官 錢 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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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